工伤认定管辖如何确定?

   2020-07-19 来源:新华网249
核心提示:实务中,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无疑是最直接的补偿损失的方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务中,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无疑是最直接的补偿损失的方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以笔者最近的一个申请工伤认定为例,浅析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

案情基本情况

劳动者为一饿了么送餐骑手,饿了么与江苏一公司(A公司)合作,A公司在某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注册地位于该市B区。案涉劳动者在分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服务点负责外卖配送,后在C区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现试图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有A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

现实情况

C区人社局工伤科表示,根据该市内部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区人社局管辖。B区人社局工伤科表示,仅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在B区,不足以接收材料。C区人社局工伤科表示没有管辖权利,要求提供实际经营地点的相应证据。而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需要到远在千里之外的江苏申请认定工伤,此举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不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灵活选择申请认定工伤的管辖。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法条1:《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本省或外省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和外省均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晋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参照法条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中,优先依据现有资料可以确认劳动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生产经营地位于C区。在实践中,通常人社局考虑到认定工伤后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社局管辖优先。而对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需综合考虑公司注册地址、实际生产经营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除了官方所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践中的申请工伤认定管辖顺序应为:

1、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参保地人社局管辖。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理论上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人社局管辖。(农民工明确为生产经营地)

结语:

申请工伤认定的管辖目前仅原劳动部针对“农民工”群体作出了实际性的规定,实务中遇到复杂用工情况下的工伤认定管辖问题时,仍然建议与当地人社局先行沟通。笔者上述案件数次前往两市辖区人社局沟通,最终由市人社局工伤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用人单位用工支出日益增加的今天,现实中劳动者维权之艰难经此事仍可见一斑。

 
标签: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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