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看似平平常常的小事,如果不注意,很可能会引祸上身。
今天的案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当你作为司机搭载别人时,乘车人开车门下车,不慎引发事故,作为司机也需要担责。
有读者会说,这不是“无妄之灾”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好友,一日,张三开着自己的轿车,搭乘李四去往医院。到达医院附近时,因停车紧张、道路拥挤,张三未紧靠道路右侧便停下了车,随后李四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打开的车门不慎碰到了路边停靠一辆出租车,造成了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出租车司机报警后,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无责。而后,出租车司机将张三、李四二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请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及停运损失费。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违规停车,存在过错,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法院认定司机张三责任比例为70%,乘车人李四责任比例为30%,出租司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和停运损失按照此比例由张三和李四分别承担。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