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并藏匿孩子,怎么办?

   2025-04-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352
核心提示: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宝,夫妻关系接近破裂,导致分居,其中一方或者其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获得法律支持保护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张三和李红登记结婚,婚内二人育有一对龙凤胎小帅和小美,一家人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


随着时间流逝,张三与李红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闹,矛盾越来越大,导致二人分居。



2024年3月,张三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小帅强行带离A省,带至B省住所,李红多次与张三及其父母沟通,张三均拒绝将小帅送回,在此期间小帅一直同张三、张三父母生活在B省。


后李红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定张三将小帅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张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人民法院裁定张三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小帅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张三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李红监护权的行为。本案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张三购买车票将小帅从B省接回A省。


一法提示图


今天案例的争议点在于,张三和李红还未离婚,处于分居状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尚未界定。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仅做学习普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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