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发现了一只可爱的小狗,附近没有主人跟随,可以抱回家自己养吗?
主人出现并索要,不想归还的话,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某日,张三到某小区办事,在一楼栋门口发现一只小狗在“溜达”,身侧并无主人跟随。
张三观察片刻后,跟着小狗进入楼道内,用衣服裹住小狗后将其抱走。
后主人遍寻不见小狗,便报了警,警察经调取监控发现小狗被张三抱走。民警电话询问张三事情经过和小狗去处,张三称已将小狗放走。民警前往其住所处查看,在其屋内发现小狗,确认是报案人丢失的犬只。
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张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盗窃,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张三对处罚决定不服,主张其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而非盗窃,向法院诉请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时,小狗在小区内主人家所在的楼栋门口活动,且邻居都熟知此小狗的活动习惯,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其主人已丧失占有,不能认定其为遗失物。
张三跟随小狗进入楼道内并采取包裹掩盖的方式将小狗抱离小区,小狗主人报案后张三撒谎拒不归还,可以认定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小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对张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将被给予行政处罚。
宠物对于主人来说更多像亲人、家庭成员,意义往往重于贵重物品。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发现无人看管的小动物,可以尝试在周围寻找其主人,或者求助物业、保安、民警处理,切勿随意捡拾。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