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工人不幸从楼上坠落死亡,家属能否获得赔偿?
如果施工是通过多方转包或口头协议,应该如何取得赔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有一栋房屋需要装修,他和李四达成口头协议,将三层楼房的屋面钢结构和全楼的水电线路安装工作承包给李四。
后李四联系到王五等人进行施工。
2024年10月2日,王五在二楼铺设电线时,从楼房内二楼地面的镂空处坠落,经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四赔偿给王五家属11万元,张三赔偿3万元。
因不满意赔偿额,王五的亲属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78万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三层楼房的屋面钢结构和全楼的水电线路安装工作由李四负责施工,李四与张三之间是承揽关系。而王五受李四雇佣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二楼地板镂空处较明显,王五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掉落摔伤致死,其应当预见到其在镂空处作业存在的危险性,在工作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在事发时未能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李四作为雇主应加强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最大可能降低造成损伤的风险,因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至于房主张三的责任,因王五是在二楼铺设电线时摔下致死,该工作虽无严格资质要求,但张三作为房主其所建楼房二楼地板系镂空设计,人员在二楼施工时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其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施工人员在二楼镂空部位周围设立防护网等加强防护的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决定王五与李四、张三的责任分担比例应为40:55:5,李四赔偿488188.64元,张三赔偿44380.79元。
雇员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若雇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提供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强令冒险作业、使用童工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但若雇员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若房主未提供安全设施或未告知风险,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施工方,无论是雇主还是工人,都要尽其所能做好防护措施,充分预见危险;而作为房主切勿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对于潜在的风险,一定要提供安全设施或告知风险。
案例来源:郯城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