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去医院体检,才发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
这种情况,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能否要求前司赔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是A公司工人,1995年3月至2023年2月在A公司从事拉丝工作,这份工作的噪音比较大。
2023年2月,张三从A公司离职,公司向其出具离岗体检介绍信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离岗后,张三进行了体检,医院于2023年6月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张三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张三于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三所受伤害为工伤。
A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为张三申请工伤认定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而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案涉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便将该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等规定,结合本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体检介绍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能够印证张三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因此,案涉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张三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得到及时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存在滞后性。作为劳动者,在离职前或离职后应当尽快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以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保证患上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案例来源: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