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停在车位上,仍然避免不了剐蹭风险。为了自家的车辆安全,车主在车位上安装防护栏,引发了邻车位主的不满。
这样的情况,能要求车主拆除防护栏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在小区地下车库有一车位,编号为02,和张三的03车位相邻。
张三认为,李红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自己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了两个护栏。
李红认为张三加装的护栏影响到了自己正常使用车位,且她否认张三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自己剐蹭所致,要求张三将护栏拆除。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李红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拆除护栏。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三虽为03号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张三加装护栏的行为,对李红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张三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此外,张三声称李红车技不好,多次剐蹭其车门,但并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李红剐蹭导致。
最终,法院对李红要求拆除02号车位和03号车位中间护栏的诉求,予以支持。
相邻权是民法典上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不动产邻居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也需相互容忍。邻里之间多多理解包容,这不仅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对我们的要求。
案例来源:鼓楼法院、福州中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