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寄养后死亡,能向宠物店索赔吗?

   2025-04-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38
核心提示:当遇到不得不寄养的情况时,一定要认真考察宠物店的资质和水平,并签订寄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尽量避免纠纷和意外发生。宠物寄养纠纷可适用保管合同纠纷处理。

养猫养狗养兔兔……现在家里养宠物的非常多,当我们不得不出差、假期度假无法亲身照顾宠物时,托付给宠物店成了选项之一。


但宠物店有时难免疏于照顾,如果在寄养期间宠物死亡,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经营一家幸福宠物店,店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宠物店门口张贴有“萌宠寄养”字样及李四的个人微信号。



2023年9月28日,小美需要出差一段时间,无法照料自己的宠物狗,便通过幸福宠物店张贴的微信号,与李四咨询寄养宠物狗的价格和服务情况。了解信息后,小美当天便将自己的小狗送至幸福宠物店寄养,并向李四支付了寄养费406元。


然而,在寄养期间,小美的狗在宠物店死亡。李四向小美出具了《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幸福宠物店向小美赔偿18000元,赔偿款于2023年10月5日前赔付。



后来,小美多次前往宠物店与李四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小美便诉至法院,要求幸福宠物店、经营人张三和店员李四赔偿其18000元与利息,并返还寄养费用406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幸福宠物店在门口张贴李四微信号,即视为同意李四以幸福宠物店的名义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李四出具的《赔偿协议》载明了赔偿的原因、金额、期限等,‌在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未举证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幸福宠物店作为合同主体应向小美赔付款项1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张三作为幸福宠物店的经营者,应当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赔偿协议,经小美微信多次催收亦作出付款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愿加入涉案债务,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幸福宠物店在提供了部分保管服务后违约,合同双方就此沟通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小美要求其返还保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幸福宠物店、经营者张三和店员李四向小美支付款项18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一法提示图


对于很多人来说,萌宠不仅仅是萌宠,有些已经成为了朋友和家人。因此,当遇到不得不寄养的情况时,一定要认真考察宠物店的资质和水平,并签订寄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尽量避免纠纷和意外发生。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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