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分割的新规定,你了解哪些呢?

   2025-03-18 949
核心提示:202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房产分割方面的三大重磅变革。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正式实施。


它对大家的婚姻生活有着重大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它在房产分割方面的三大重磅变革。


其一,对父母出资购房有了全新界定,遵循“出资即所有”原则。


以往,很多人觉得房产证上加了名,房子就有自己一半,现在新规可不这么看了。


要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这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哪怕房产证上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一旦面临离婚,这房子还是归出资方子女。不过,另一方也会得到合理补偿。


其二,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归属规则也变了。


以前要是一方承诺把房子赠与另一方,哪怕没过户,房屋的归属也会存在争议。


现在司法解释二明确,夫妻间赠与房产但没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到了离婚打官司的时候,法院不会单纯看赠与承诺,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归属。


其三,针对“短暂婚姻”的房产处置,特别设了规则。


有些夫妻结婚没多久,一方就把房产过户给另一方,结果没几天另一方就要离婚,这搁谁心里都憋屈。


新规下,如果结婚还不到 2 年且赠与方没有重大过错,即便房子已经过户,法院也有权判决房产回归赠与方。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我们经办过类似的案件,男方在结婚当天就把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并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了赠与意向。但是在二人结婚3个月后,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



司法解释(二),还强调了对于父母财产的保护。如今,大部分年轻人买房都离不开父母帮衬。数据显示,2024 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占比高达 63%。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那就按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产权。至于补偿金额,还会把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家庭贡献考虑进去,比如谁照顾老人多、谁为孩子成长付出更多精力,都在衡量范围内,以确保公平公正。


司法解释(二)还明确了家务的价值。如果夫妻一方全职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小、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在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为家庭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二)还对网络打赏等一些可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效支出,加以限制,并且强化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力度。如果发现一方在离婚前偷偷转移、隐匿财产,分割财产时就少分甚至不分,让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婚姻既是两个人感情的结果,也是经济上的结合,关注法律变化,理性经营婚姻,才能让感情与财产相得益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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