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车上坐,祸从头顶来。当我们高高兴兴乘坐交通工具返家时,被行李架上掉落的行李砸伤,遇到这种倒霉事应该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某日,李红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一路旅途顺畅,可就在列车即将到站时,李红座位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她的头部,造成她受伤流血。
之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李红前座的乘客张三。
列车到站后,李红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李红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
铁路公司则认为,砸伤李红的行李箱为张三所有,李红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认为,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李红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次协商未果,李红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张三列为第三人。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李红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发生受伤,且受伤并非李红本人身体原因,李红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铁路公司应就李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铁路公司以砸伤李红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至于李红所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铁路公司赔偿李红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旅客李红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因此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网、中国妇女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