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节时分、好友相聚、生意往来,往往都离不了“饮酒”。
把酒尽欢本是乐事,但有时却不免出现意外。
为谈生意攒了个酒局,结束后却有人出了意外,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为了帮助李四开拓业务,张三攒了个酒局,邀请上了他的另外两位好友王五、赵六,4人一起喝酒聊生意。
席间4人聊得非常愉快,喝了不少酒。酒局结束下楼时,王五踩空台阶摔下楼梯,造成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王五颅脑损伤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王五的家属找到了参加酒局的其他3人及饭店负责人讨要说法,可几方迟迟商量不出赔偿结果,王五的家属遂将几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50多万元。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五对于饮酒之后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张三作为此次酒局的召集者,应承担20%的责任;剩余的20%由李四、赵六及饭店承担。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张三、李四、赵六及饭店负责人都觉得赔偿金额太高,均提起上诉。
张三认为自己虽然是此次酒局的召集者,但他在聚会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劝酒行为,王五也并没有喝醉,这件事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赵六辩称,监控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自己是在王五已摔下楼梯后才出现在楼梯口的,王五摔倒和自己完全没有关系。
饭店负责人也辩称,饭店在楼梯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及台阶提示灯,在王五等人喝酒散场后,服务员也曾提过他们要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的酒局出于商业目的,且侵权结果比较严重,王五自事发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一级伤残状态,家属为了救治他付出了高额的医疗费用,鉴于此背景以及一审判决结果,中院合议庭经研究认为此案宜优先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院的协调沟通下,几人达成了调解方案:张三作为涉案酒局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1万元;李四出于商业目的要求张三组织涉案酒局,承担赔偿责任10.2万元;共同饮酒的赵六没有明显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5.8万元;对于饭店而言,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虽有过失,但尽到了最基本的提示和照顾义务,承担赔偿责任5.8万元。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