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中心试车导致车祸,责任谁来担?

   2025-03-07 来源:山东高法468
核心提示: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受损后送到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之后师傅进行测试,却在测试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责任该怎样划分?相关费用谁来买单?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有辆车发生了故障,于是将车送到由李四自营的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张三为此支付了相应费用。

维修完毕后,李四为测试维修成果进行试车,不料在试车过程中与王五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四与王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3年2月27日,王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涉案车辆。张三车辆受损且被扣押,十分生气,他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车辆损失及替代性交通费用。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在修理完毕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三车辆损失已由鉴定机构评估确定,故被告应按评估价格向原告张三赔付38614.00元。


在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被依法扣押,李四的车辆维修中心无法向原告张三交付车辆,应认定违约,张三无法使用车辆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应当属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必然损失,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法院根据车辆的性质、用途、原告居住地与工作地点的距离及本地出租车的市场价格因素,酌定被告按照每天70元的标准向原告张三进行赔偿。


一法提示图


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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