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提出变更抚养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5-03-05 来源:高密法院、山东高法350
核心提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并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究竟由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能仅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必须多加调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予以判断。

离婚后,原来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未成年人,有变更抚养权的意愿,法院是不是一定会支持?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红原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小帅和二儿子小强。



2020年6月18日,张三与李红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子小帅归男方抚养,次子小强归女方抚养。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生活费、抚养费各自承担。


离婚后,张三未再婚,与女友一同居住,未生育其他子女;而李红于2023年1月12日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一女,处于哺乳期。


2024年10月,张三声称8周岁的小帅叛逆不听话,更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而李红因再婚再孕,将小强送到了父母家寄养,没有和小强一起生活。张三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交换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


法院裁决


经调查得知,小帅平时与老师、同学交往和谐,学习成绩良好。任课老师反映其课堂上表现积极,没有发现所谓张三声称的叛逆行为和厌学情绪。而小强一直由李红父母照料,生活环境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虽提交了小帅愿随李红一起生活的书信证明,但小帅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变更的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张三和李红的现状,以及次子小强的利益。李红已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其现状明显不具备同时抚养小帅和小强的能力,小强自小一直跟随其生活,盲目交换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势必会影响小强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其心理健康。鉴于张三和李红的情况以及小帅的性别、所处年龄阶段,法庭认为张三作为父亲更应当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其提供足够的指导和强大的依靠。


故出于对小帅和小强兄弟两人“利益最大化”以及张三和李红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法院对张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法提示图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并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究竟由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能仅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必须多加调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予以判断。


此外,作为亲生父母,离婚后不管是不是与孩子一起居住生活,都应当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义务,时时刻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案例来源:高密法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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