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朋友请求你帮忙从银行贷款,你会同意吗?
当你碍于情面真的贷款后借给朋友,但朋友却不付利息,能否起诉他?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好友。2007年,李四因做生意资金短缺,请求张三给予帮助,但张三手头也没有足够的金钱。
李四想了个方法,由张三向银行贷款20万元,再转借给自己使用,张三考虑之后表示同意。
借款到期后,因李四未及时还款,张三无法按时向银行清偿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三需偿还借款189587.28元及相应利息。
由于李四迟迟不能还款,且拒绝支付利息,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张三将从银行借得的贷款转借给李四使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但考虑到被告李四在借款前明知原告张三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张三确实因向银行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返还189587.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张三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一半进行计算。
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亲属朋友需要资金帮助时,伸出援手是人之常情,但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出借资金一定要量力而行,更要知法守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有很大风险,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甚至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还可能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法院周刊、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