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丈夫将名下房产赠与父母,合法有效吗?

   2025-02-26 来源:央视网综合新京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584
核心提示: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房产是一个家庭重要的财产,当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父母,这样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张三与李红登记结婚。同年11月,二人离婚,但又于2017年1月复婚。


2020年11月,张三购买了一处价值547万元的房屋,他通过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他办理了产权登记,确定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三,单独所有。



2023年2月,李红起诉与张三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李红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上述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2023年6月,张三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二人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张三母亲,单独所有。


后李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三与其母亲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张三个人名下。



被告张三辩称,其与母亲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存在李红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其父母也表示该房屋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属于张三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有权将案涉房屋赠与母亲,李红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法院裁决


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总计547万元的购房款均由张三转账支付,在购房期间内,张三的父母分别向张三的账户转账共计570余万元,多于张三的购房款。而李红未有向张三转账的记录,可以认定张三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三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二人明确表达过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儿子张三,且房屋登记在张三个人名下。虽然李红表示对张三父母与张三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是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三父母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其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购房屋属于张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确系张三的个人财产。张三与母亲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母亲名下,是张三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是张三与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综上,李红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三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法提示图


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案例来源:央视网综合新京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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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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