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丈夫放弃夫妻共有的房屋,这样的方式能一定程度上为妻子保全房产吗?
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之间有借贷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后,2023年10月8日,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判决李四应分期偿还张三借款10万元。后李四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张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未能查到李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张三发现,李四通过协议离婚,放弃了和他前妻应当共有的房产,怀疑他以此来逃避债务,因此张三又将李四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李四的前妻表示,双方没有子女,她对李四对外欠款不知情,并非通过离婚躲避债务。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李四与张三签署调解协议当日,李四与前妻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李四放弃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房屋归前妻单独所有。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前妻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李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前妻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张三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对于其前妻声称的不知李四对外欠款,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故李四前妻在离婚时对李四的欠款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李四和其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分割约定。
近年来企图通过各类行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人屡出奇招。一些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转移给配偶,从而来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法院在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时,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相关财产处置约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