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步梯小区给居民带来了一系列不便,尤其是对于相对高层的业主。为解决不便,很多业主选择加装电梯,而政府对于加装电梯这类惠民工程,也会发放对应补助款。
那么问题来了,加装电梯并交付使用后,原业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新旧业主谁能获得加装电梯补助款?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张三所居住的单元楼共14名业主决定为居住的单元楼加装电梯,各业主根据楼层按照不同比例共同集资43万余元,其中张三出资47786元,出资额占比10.91%。但各业主未签订有关电梯补助款使用、分配和电梯运行管理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2023年,电梯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随后不久,张三将自己在该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了王五、李红二人。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对案涉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2023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将案涉加装电梯补助款120000元予以发放,李四作为该小区电梯加装委员会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及管理该款项,除去部分合理开支后,剩余电梯补助款117294元未予分配。之后,大部分业主同意将上述款项作为电梯的维保费和电费的支出予以留用。
张三认为,自己在出售房屋之前出资加装电梯,且出售房屋时电梯已经交付使用,自己应当获得应有的补助款。电梯加装委员会财务人员李四则认为张三已将案涉房屋卖出,且在出售房屋时应已将相应款项计算在房款成本内,案涉电梯补助款应由新房主享有。王五、李红认为自己按照电梯房的价格购入房屋,购房款中包含了电梯加装费,补助款应由自己享有。
由于各方对于补助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三诉到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其电梯补助款13092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未签订协议对案涉电梯补助款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进行约定,而电梯补助款是政府对业主集资加装电梯的财政补贴,张三作为参与集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之一,理应享有分得案涉电梯补助款的权利。其他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未形成案涉电梯补助款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情况下,未经张三同意,将张三应分得的案涉电梯补助款留作维护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张三提出李四向其支付案涉电梯补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各业主对案涉电梯补助款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份额,故按照张三10.91%的出资比例计算,李四应从案涉电梯补助款中向张三支付12797元(即117294元×10.91%);张三主张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额,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五、李红在购买案涉房屋后,对案涉电梯有使用权。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该电梯后续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应由新业主王五、李红按照一定分摊比例负担,故对李四、王五、李红提出张三不应享有案涉电梯补助款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加装电梯补助款12797元;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和政府的惠民工程,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并不少见。在加装电梯前,各业主应当签订资金分摊、财政补贴分配和电梯运行维护的书面协议,有矛盾时,也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进行协商,共同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