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东西后再还回去,能免于处罚吗?

   2025-02-14 来源:天津高法540
核心提示: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捉。张三盗窃室友名表后害怕受罚,快递归还仍被判盗窃罪,因自首、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获从轻处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偷了别人的贵重物品,回到家后越想越悔,害怕会受到处罚。于是灵机一动,将偷到的财物快递回失主。


那么问题来了,将偷盗财物“完璧归赵”,能否免于处罚?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0日,张三在朋友李四家中玩到凌晨,当晚便借住在李四家。李四的同租室友王五有块名表放在客厅中,张三见后起了歹心。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趁李四与王五在卧室休息,张三偷拿手表并迅速离开了现场。



后王五发现自己的名表丢失,又联想到张三没打招呼就离开,立即联系张三询问名表去向,张三否认是自己拿走了名表。于是王五选择了报警。


张三得知王五报警,越想越害怕,于是叫了一个同城快递,将这块表送还至王五住处。经鉴定,该块名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8月1日,被告人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前主动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法提示图


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亡羊补牢”,切勿因一时贪念犯下大错。


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并离开案发现场,其已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被盗财物,被害人丧失了对该财物的控制,其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既遂,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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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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