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加班补偿、加班费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打工人们往往在如何确定加班事实时遇到困难。
例如员工说自己加了班,公司却说员工没加班,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打工人又该如何证明确实加班了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是A公司员工,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了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的劳动合同,李红的岗位为某市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018年8月,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给李红,以李红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李红的劳动关系,该证明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6日。李红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482.2元。
李红接受解除劳动关系,她对自己的加班时间进行了明细统计,并向公司出具了该明细表,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加班费。
但A公司不认可李红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李红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故她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不属于加班。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A公司提出请求判决其不支付加班费。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A公司的陈述,其在2018年7月前并未对李红实行过考勤,虽然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加班进行管理,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因此对于A公司以李红并未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加班申请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庭审当中,李红提交了微信朋友圈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截图显示,A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李红发布的推广朋友圈中均有A公司单位管理人员点赞。此外,李红还提供了付款凭证、参展商手册、货款扣账申请表等资料,结合有A公司管理人员点赞的休息日工作朋友圈,法院认定李红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对李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813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