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遭遇意外后,因暂没有条件进行工作而导致的损失,可以以“误工费”的形式要求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在失业期间,亦或是失业在找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否还能要求赔偿误工费?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张三在路上行走时,被同向行驶的李四驾车撞伤。该事故造成张三受伤、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三无责,李四负全部责任。
李四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张三和李四、某保险公司就误工费产生分歧。
张三认为,2024年4月自己开始处于失业状态,但是在此之前自己有固定劳动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而保险公司辩称,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其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并无计算误工费的法律依据,误工费没有实际产生,因此不应当赔偿。
双方对赔偿事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据法院查明,张三于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在深圳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有固定劳动收入。2024年4月,张三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张三获取的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张三的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以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填平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而张三虽然现处于失业状态,但仍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司法鉴定意见评定张三误工期为90日,法院酌情按照2023年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102元/年的标准,认定张三的误工损失为11,121元(45,102元/年÷365天×90天)。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由今天的案例可知,并非“在职”才能主张误工费。
失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虽然客观上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主观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劳动或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收入。但是由于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其失去了获得这种收入的可能性,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
换句话说,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如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案例来源:衡南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