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挪车却出车祸,司机和车主谁来担责?

   2025-02-07 来源:民主与法制、山东高法323
核心提示:张三帮李四挪电动车撞伤行人王五,法院判张三担责80%,李四因未锁车担责20%,道路养护公司不担责,提醒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并约束自身行为。

好心帮忙挪车,谁知却不小心撞伤了人,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来担?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张三经过某村路口时,帮助工友李四挪动一辆电动老年代步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王五,致其受伤。



后王五被送往医院治疗,含住院费在内,王五共花费医疗费24074.26元。张三认为王五所花费的医疗费中包含治疗事故意外的基础病费用,不认可该部分费用,只愿意支付其16000元。因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王五将电动车的驾驶人张三、电动车车主李四以及张三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告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张三辩称,自己不过是帮忙挪车,在挪车过程中王五的儿子也帮忙推车,如果不是王五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王五。


电动车车主李四称,老年四轮电动车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王五的损失承担责任。


道路养护公司辩称,张三并非其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张三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中,王五申请鉴定,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被鉴定人王五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王五支付鉴定费2250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四作为电动车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李四与张三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张三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李四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张三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


最后,法院认定王五的损失由侵权人张三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李四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法提示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要提醒广大车主,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车主应当约束自身行为,不能够允许或授意驾驶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随意挪动或驾驶车辆。同时,也应当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事故。


案例来源:民主与法制、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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