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是我们分享生活,表达情绪的重要平台,但同时朋友圈并非“专属地盘”,也带有社交属性。
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不实言论,究竟算个人的言论自由,还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从事同一行业的李红和王妩认识十多年,是好朋友,两人后来因工作问题产生了矛盾,随着矛盾的加深,李红逐渐对王妩产生恨意。
后李红为发泄恨意,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工作群中,连续发布侮辱、诋毁王妩的内容,指责其插足他人感情等。李红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本地同一行业人员,都能看到其发布的朋友圈。除此之外,李红还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这些言论,甚至发送给了王妩的母亲。
王妩认为,李红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
在本案中,李红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送文字信息,对王妩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发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个人评价,给王妩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王妩的精神困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王妩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李红在微信朋友圈向王妩赔礼道歉,对王妩主张的1000元损失予以支持。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案例来源:西青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