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离婚诉讼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分居时,谁该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红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张小小。后张三与李红感情破裂,自2021年4月19日起夫妻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
同年7月7日,张三及母亲在未经李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张小小带走,回到家乡某村镇。此时张小小尚在哺乳期内,李红多次要求探望均被张三拒绝。
李红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驳回离婚诉请。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张小小与张三及其母亲共同生活,李红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李红以监护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及母亲将张小小送回,并由自己依法行使对张小小的监护权。
法院裁决
2022年3月22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在本案中,张三及母亲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张小小带走,并拒绝将张小小送回李红身边,致使李红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张小小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张三及其母亲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李红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小小暂由上诉人李红直接抚养;被上诉人张三可探望张小小,上诉人李红应对被上诉人张三探望张小小予以协助配合。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此类案例通常会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前分居,孩子在夫妻分居状态下跟谁生活对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有一定影响,分居时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上有一定优势,当然也非绝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还涉及到双方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日常工作生活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等等。
案例来源:民主与法制、民事审判,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