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网红、网络博主已成为时下新兴的职业之一。很多网红、博主并不是自运营的,而是运营公司签约,双方合作共赢。
但如果博主和运营公司发生矛盾,导致无法继续合作,账号到底归谁所有?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帅是一名美食博主,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为了提高流量,进一步专业化运营,小帅于2022年9月和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进行短视频平台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的运营推广。
在协议中,双方做了如下约定:
“乙方(小帅)将其账号交予甲方运营,合作期间甲方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平台带货直播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编辑上架、客户服务、收款结算等运营服务。乙方负责产品拍摄、图片美工等,乙方账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归双方共同所有,所有权双方各占50%。甲方分配65%带货佣金,乙方分配35%带货佣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无法继续,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
协议签订以后,小帅和某传媒公司经过近半年的运营,效果并没有达到小帅预期,甚至还产生了诸多在运营策略上的矛盾。
小帅认为,自己与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视频点赞量不升反降,最低时仅为个位数。同时,该公司存在混剪他人视频的行为,原来专门运营自己账号的小刘也离职了,导致账号出现无人运营的停滞状态,账号收入持续减少。小帅觉得该公司缺乏合作能力,没有履行合作协议中的运营服务内容,要求解除合约。
某传媒公司则认为,视频点赞量减少是因为带货视频与娱乐视频推广人群不同,短视频平台对其给予流量的规则亦不相同,因此点赞量下滑属正常情况;而且视频点赞量与视频内容、粉丝喜好等密切相关,存在波动性与不确定性,账号中的美食视频内容由小帅自行制作脚本并进行拍摄,其制作视频情况与点赞量亦有密切关联。同时,公司在视频剪辑过程中虽然确实存在混剪行为,但混剪内容没有超过30%,符合平台规则,含有混剪的视频点赞量也较高,双方一直将该类视频作为账号置顶视频予以推送,小帅对混剪的事实明知并接受。
此外,公司运营小帅账号的工作人员小刘虽然离职,但公司员工小张仍继续为小帅账号提供运营服务,公司仍然持续为账号投流,并不能因为某段时间短期收入减少而否定公司的合作能力。该传媒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中的运营服务承诺,混剪行为也没有损害小帅权益,不同意解除合约。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帅单方面解除了与传媒公司的合作协议,并将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传媒公司将小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账号。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单方面终止合作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涉案传媒公司。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小帅向某传媒公司返还账号。
小帅表示不服,账号是自己实名注册的,而且最终也是自己运营才聚拢了很多人气,根据互联网实名制相关规则,不能予以转移,应归自己所有,遂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和平台规则,且相关行为属于小帅已知事实,并未损害小帅及账号形象,小帅没有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更改账号密码不再与涉案公司继续合作,构成违约。
依照合同约定, “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而从账号人身属性看,涉案账号并未形成以小帅为主的个人独特标识,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账号的经济价值,故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账号归属于传媒公司。小帅应向传媒公司返还账号。
网络账号使用权的移转,一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经济属性,账号的影响力是基于主播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影响力所形成,即离开主播将使该账号经济价值丧失或大幅减损的时候,根据绿色原则和物尽其用的理念,账号权属不宜与主播分离,主播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宜是转移权属,而宜以赔偿经济损失作为替代。但是,当账号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特征,权属变更不会导致其经济价值丧失或严重贬损时,因其人身属性不强可以依法判决转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