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了能以是彩礼为由要回吗?

   2025-01-15 来源:深圳中院、山东高法212
核心提示:恋爱转账表爱意,分手要求还彩礼。法院认为转账为赠与,非彩礼,驳回诉求。律师提醒:转账备注性质,保留证据,避免经济纠纷,建立健康恋爱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彩礼,不仅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结婚意愿,也要考虑赠与时间。

恋爱期间满心满眼都是对方,大方转账表达情意。分手之后,想到多笔转账觉得可惜,能以“这都是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张三与李红相恋,随着交往越来越密切,2021年4月,二人开始谈婚论嫁,却因意见不合多次发生争吵,最后张三提出分手。


张三认为,自己与李红交往期间发生了多次转账,但那都以结婚为目的,并且转账累计数额较大,应视为彩礼。现双方已分手,李红应返还彩礼。李红则认为,恋爱期间张三的转账,均是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并且不是发生在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不能认定为彩礼。因协商不成,2023年1月,张三将李红告到了法院。


法院裁决


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的焦点就在于张三所主张的微信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彩礼。法院经审理发现,根据二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在恋爱期间,张三向李红多次转账金额累计30余万元,转账附言包括“生活费”“拿去花”“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等等。由此可判断,张三转账的目的是为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等。


此外,张三和李红均确认二人是2021年4月开始商议结婚事宜,5月底分手,款项的转账时间并非发生在双方谈论婚嫁事宜期间。


综上,法院认为,张三关于给李红的多笔转账均为彩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院依法驳回张三要求李红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一法提示图


判断恋爱双方之间赠与的财物是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不仅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也要考虑赠与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

另外,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如果转账时附言借款,可要求对方返还;特殊节日转账、金额为“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情侣间的日常消费、琐碎转账等可视为一般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关系中,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间的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同时,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情侣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共同建立健康、平等、互相尊重的恋爱关系。




案例来源:深圳中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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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彩礼 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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