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上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线上出了意外,是算工伤的。
那么,如何定义“合理路线”?如果顺路办了些私事,出了车祸,还能否算工伤?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是一名环卫工人。她下班后,经常骑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顺路接外孙放学。一天下班后,李红接上外孙骑车回家,不料途中却遭遇了车祸。
针对李红所遭遇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红负次要责任。经入院检查,这次事故导致李红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李红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局根据李红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李红的单位认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李红是在接外孙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地点已经超越了下班回家的终点,也不是出于上下班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在下班路上顺路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李红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