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搬新家,本是高高兴兴的大事,可是当发现自己家新房的窗户比邻居家的小,顿时觉得自己吃了亏。
都是一样的新房,邻居家的条件更好,业主能起诉开发商索赔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张三购买了某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15号楼201户房产。
2021年6月,张三在业主开放日验房过程中发现,其所购房屋厨房窗户较楼上各层窗户偏小,且窗户被门厅入口造型局部遮挡。
2023年4月,张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被房产公司以超出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由拒绝。张三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法院裁决
针对张三与房产公司的纠纷,法官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张三购买的15号楼210户房屋北侧厨房窗户存在面积偏小、被门厅遮挡、较南侧开窗房间光线偏暗的情况,但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张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第三部分产品重要信息第2条已经明确提示“15#楼201户、202户临近南侧入口的两层高门厅入口,可能造成视线影响”。
综合考虑案情,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一方,有义务对房屋情况作出真实充分的说明,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关于不利因素的提示并不能使业主产生准确的预期。由此导致业主选购的房屋与预期目标存在差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业主未能谨慎注意合同内容,对自身购房选择与预期目标产生差异亦负有责任。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向张三赔偿损失2万元。
众所周知,同一栋楼上的每一户房屋不可能完全一样,开发商在出售房产时有义务将房屋真实情况告知业主,尤其应当明确不利因素,做到表述清晰、使业主充分可预期,否则,出售方可能因未尽到提示义务产生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同样地,购房是大额支出,业主一定要对合同谨慎、注意,尤其注意开发商对于不利因素的描述。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