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署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2025-01-09 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山东高法74
核心提示:未成年小帅为母担保房产抵押,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因商业银行未审慎审查是否“为被监护人利益”,且小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抵押房产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懂得越来越多,家长给到的自由也越来越大。在锻炼孩子们自立的同时,一些纠纷也随之而来。


例如,未成年人是否能做抵押人?未成年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帅未满十八周岁,名下有一套独立的商品房,父母离婚后他一直随母亲李红生活。母亲李红做生意需要向银行借款40万元,小帅自愿为母亲担保,同意用他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在借款合同上,李红、小帅签名、捺印。也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李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联系小帅并主张抵押权利,小帅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应承担相应权利为由诉到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银行对抵押行为是否会使未成年人获益应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在本案中,涉案商业银行审查时关注的并非是该抵押行为是否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而是未成年人小帅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明显存在过错。该商业银行明知小帅是未成年人,仍同意以小帅的房产为其母李红的借款进行抵押,根本不存在办理抵押借款的初衷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无效。


一法提示图


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的买卖、抵押等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在今天的案例中,小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尚不足以独立实施房地产抵押行为,该抵押行为也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及发放贷款时,未谨慎审查担保人小帅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李红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所确立的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所必须遵守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李红实际借款时明知其借款用途为商业用途仍予以放贷,显然存在重大过错,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该抵押担保行为自然对小帅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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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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