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当前夫家获得征地补偿款时,她能否分得一部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于2005年与某村村民张三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张三所在村落。
2017年,李红与张三感情破裂离婚,但离婚后李红的户口并没有迁出该村。后张三与王妩结婚,王妩也将户口迁入该村。
2022年,某单位与该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标准,该村获得征地补偿费用。在分配补偿款时,王妩因户口迁入时间晚于征地分配方案确定时间,未能获得土地补偿款。而李红因与张三离婚,也未能获得该土地补偿款。面对这样的结果,李红不服,告到法院,要求获得土地补偿款。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与张三在离婚前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并在该村分有土地,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因此,李红已经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认为李红与张三离婚后,并不因离婚而失去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李红要求该村发放土地赔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无论选择继续在原居住地生活,还是迁移至新居住地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原发包方均无权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这一规定,是对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平等地位的明确肯定,也是对她们生活稳定性的有力支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同样享有与男性成员完全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妇女的婚姻状态——无论是未婚、已婚、离婚还是丧偶,都不应成为剥夺或限制她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理由。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