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大小小的短视频充斥在网络的每个角落,随之,很多主播、网红也陆续走红。
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
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7日,张三加入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11月30日,张三辞职。张三辞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他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自己的声音作为配音。张三认为某教育公司短视频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和声音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辞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张三从事的是主播一职。被告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三相应经济损失。
为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制作短视频前,应当与出镜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就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要提醒企业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在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例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