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十的老人将房产过户给了孩子,但孩子在获赠房屋后,并未很好地尽到赡养义务,老人能否要求收回房产?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红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李红突发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多年来,夫妻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一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
随着年龄增长,张三照顾李红渐渐感到吃力,希望女儿小张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张。2023年10月,张三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女儿小张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张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张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张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张三与李红夫妻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返还房产。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三、李红夫妇对于涉案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继承还未开始,则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实际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小张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李红瘫痪卧床长达八年,小张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到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张三与李红夫妻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张三与李红夫妻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张于10日内返还房产。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