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下被“保险”,能要求退还保费吗?

   2024-12-19 来源:山东高法192
核心提示:岳母李红在女婿张三不知情下为其购买重疾险,法院判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保费54570元,因合同非张三真实意愿且未获追认。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当事人同意,事后也无追认的,可以退还保费。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保险的作用,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各类保险围绕着我们生活的各类场景。


但一般来说,我们都知道自己身上投保了什么保险,那么,如果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保险,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能不能要求退还保费?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系张三的岳母,2017年3月,李红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李红为投保人,其女婿张三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李红,每年保费9095元,交费期限20年。



合同签订后,李红连续交纳2017年至2022年保费共计54570元,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李红定期进行回访,但从未对张三进行过回访。


后女婿张三得知此事,表示不认可,不同意继续参保,但保险公司不退回已缴纳的保险费。于是,李红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自愿原则订立。该案中,原告李红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该保险合同并非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得到张三的追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李红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原告李红保险费54570元。


一法提示图


该案原告李红与张三是岳母与女婿的关系,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因此,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过张三同意、亦无证据证明张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案原告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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