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百善孝为先,儿女长大成人实现财富自由后,出资为父母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而产生一些财产权属纠纷也时有发生。
独生女出资买房给爸爸妈妈居住,纠结是认定其为借父母之名买房,还是财产赠与?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张是张三与李红的独生女。小张远嫁并定居到外省后,为方便一家人团聚,张三和李红也随女儿去了外地生活。
2020年,张三和李红的老宅面临拆迁,小张认为以后回老家还是需要解决居住问题,便回到家乡看房并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张告知销售方会由自己的父亲张三办理相关手续。购房同日,小张还向父亲转账5万元用于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
随后,张三和李红与房产销售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房产登记在张三与李红名下,水电费、车位费、物业费都由张三缴纳。
2023年,张三与李红夫妻关系不和,导致父女产生矛盾。
2024年初,张三一人离开小张及妻子所在的城市,回到老家居住在女儿出资购买的房屋中。小张为此事诉至法院,声称其是借名买房,要求将涉案房产改登记在自己名下。
律师辨析
由于该案例尚未定论,在此仅呈现律师辨析。
有观点认为,涉案房屋是小张亲自挑选、协商、议价,并且是小张全款出资。由父母出面办理相关手续是出于方便,应当认定为借名买房;
但也有观点认为,借名买房对于小张来说并无必要性,她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她认可由父母签订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父母的赠与。
结合情理与法律,认定借名买房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有无借名买房之合意。在本案中,小张在与房产销售方和其父母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均无借父母之名购房的意思表示。
二是借名买房是否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小张的老家没有限制房产购买,也不存在贷款资格不能问题。小张并不具备借用父母名义买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她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晓以他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三是案涉房屋出资、占有使用情况。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及大部分装修费用均由小张出资。张三自回到老家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并缴纳了物业费、车位费及水电费,他对此房屋的占有使用程度相对更高。
综上,认定小张的出资行为是对其父母的赠与行为更加符合常理,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爱老尊老、恪尽孝道等优良传统风俗。
案例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