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很多地方都有订婚时男方就要付给女方彩礼的习俗。
但订婚往往距离正式登记结婚还有段时间,在这期间如果男方悔婚了,女方收到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张三与李红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见面协商两人结婚的事情,达成一致后,张三给了李红及李母彩礼6.2万元,商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婚礼前,两人因一些婚礼筹备期间的琐事发生矛盾,张三认为他和李红结婚是父母包办,李红本人对其并没有多少感情,双方如果要结婚,还需要更多时间培养感情、增进了解,于是他打算解除婚约,并要求李红返还彩礼。
经过协商,李红同意退还彩礼1万元,但对于剩余的钱财,李红表示她和家人为置办婚礼已经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
后张三将李红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其将剩余的5.2万元彩礼归还。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三给付的彩礼,李红及母亲应退还。至于李红所主张的张三系悔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当地法院裁决李红及其母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张三彩礼款5.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张三与李红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张三对其与李红未能缔结婚姻存在明显过错,故李红及母亲应当依法向张三返还彩礼。
案例来源:法治日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