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欠了钱,与别人约定由其承担,债主追债不成告到法院,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效力?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李四一起开了一家生鲜超市,2022年至2023年期间,由A公司为他们的超市提供散称食品。
2023年3月至6月,二人的生鲜超市没有按照供货合同付钱给A公司。后经双方对账,张三、李四向A公司打了欠条,写明:今欠A公司2023年3月至6月散称食品货款8万元整,下方张三、李四、王五(A公司代表)分别签字。后A公司多次向张三、李四要债不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二人还钱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张三、李四辩称,原告A公司并无欠条原件,且该欠款已经转让给案外人赵六,并且提供了张三与赵六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还款约定,内容主要为赵六于2023年6月14日接手张三的超市,承诺之前全部债务由赵六偿还。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A公司提交的欠条,货款系张三和李四共同经营期间所欠,虽然被告张三、李四提出欠条非原件,但其二人承认欠款发生期间生鲜超市由其经营,并且也有微信记录显示张三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基于此,生鲜超市共同经营人张三、李四应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张三、李四另辩解欠款已由案外人赵六转接,并提供了转让协议和微信记录,但原告并无同意由赵六独自负责还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免除张三、李四的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三、李四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本案中,虽然转让协议约定超市内的账目由赵六自行结算,赵六也在欠条中签字确认,但原告A公司并未对案涉债务转移至赵六表示同意,且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曾作出同意免除被告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主张案涉债务已经转移给赵六,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