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都不在的情况下,那么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可以继承遗产的。
但是,当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都在世,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能分到遗产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他的二婚妻子李红自诉张三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并在双方微信沟通中明确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后张三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张将继母李红告到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75%的份额,同时张三的哥哥和姐姐也参加了诉讼,其二人认为他们在张三患病、住院、生活上给予许多帮助,要求分得涉案房屋50%的份额。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二婚妻子李红提交的《代书写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书写遗嘱》无效;微信聊天记录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同样不具有遗嘱效力。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首先,小张作为张三的儿子,李红作为张三的配偶,都力所能及的尽了赡养抚养义务,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张三的遗产;其次,张三的哥哥和姐姐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法以继承人身份继承张三的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三的哥哥姐姐对张三的照顾和陪伴,已超过一般亲情范畴,可以认定对张三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同时,小张为精神残疾人,属于应当照顾范围。综上,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和案情,酌定分割比例为:小张分得遗产55%的份额,张三的哥哥姐姐分得5%,李红分得40%。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继承。但继承顺位并非法定继承案件中分配遗产的唯一考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即使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基于上述规定适当分得遗产。
今天的案例中,在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继承人均对遗产分割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的情况,进行了合理分配,既促进了财产的流转,充分发挥了遗产的效用,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爱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的鼓励,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