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劝架造成损失,应自认倒霉吗?

   2024-12-06 来源:山东高法176
核心提示:李红与张三争执中误伤劝架者小张,法院判决李红和张三分别承担45%和55%赔偿责任,李红赔偿小张1200余元。劝架属正当行为,吵架者应对劝架者损失赔偿,提醒控制情绪,合理解决矛盾。

有老人跌倒,要不要扶起来?


有人发生冲突,要不要帮忙劝架?


路见不平但又往往被误解、被讹诈……


好人却没有好报,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这些话题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是法律所涉及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红曾是一对恋人。2023年10月19日,张三与李红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张三多次殴打李红。张三的表妹小张为防止二人冲突扩大,加入劝架,但在其劝架、拉扯过程中,李红不慎将小张推倒,造成小张受伤。



后小张将李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张所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


被告李红在与张三冲突中不慎将拉架的小张误伤,应当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张三情绪激烈且多次动手撕扯、殴打李红,原告小张的损失是张三与被告李红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故张三亦应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李红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张三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小张自愿放弃要求案外人张三承担赔偿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红按照4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小张相关损失1200余元。



一法提示图


好意劝架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间和睦友好、互帮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提倡。吵架者或者纠纷的引发者存在过错的,均应当对劝架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执,伤害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劝架者,在好意劝阻纠纷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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