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肆意攻击他人,构成侵权吗?

   2024-12-05 来源:山东高法157
核心提示:王五因房屋转租纠纷在500人业主群公开张三信息并发表侮辱言论,法院裁决王五侵权,需公开道歉并支付张三、李四各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提醒网络言行需规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的出现与普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组也给大家提供了发表言论、分享经验、结识朋友、感受快乐的平台。



但是,在微信群里,我们能够不受约束地肆意发表自己的观点吗?如果在微信群中诋毁、辱骂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李四、王五都是A小区的业主。王五将自己在小区内的闲置房屋委托张三租赁给了由李四经营的租赁公司,后李四将该房屋转租。王五因私自转租的事情对张三和李四心生不满,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了张三的身份信息、电话、住址,并对张三、李四两人发表了大量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不属实,张三是从事租赁业务的,王五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使张三身心受到伤害并住院,其公司停业四个多月,张三李四遂把王五告上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张三工资损失5730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五与张三、李四因房屋转租及房租问题产生纠纷,本可通过协商、法律等途径解决,而王五却选择在有较多人数(约500人)的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一系列言论,并在业主群里发布张三的身份证截图、微信名片截图,影响了他人对张三的社会评价,辱骂行为确造成两位原告的名誉受损。王五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裁决被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三天,同时结合被告王五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给原告造成的后果,酌定王五向张三、李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


一法提示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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