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却遇到银行节假日不办理相关业务,付款方在约定日期的次日进行付款,这是否属于违约?
收款方能不能主张违约金?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A工程公司为B建设公司提供钢材加工服务。截至2022年10月8日,B建设公司应向A工程公司支付钢材加工费680万余元,其中,B建设公司已支付630万元,尚有50万余元未支付。
A工程公司将B建设公司诉至法院,称B建设公司未在双方约定的2023年1月8日前支付完全部费用,要求B建设公司按违约协议,支付其公司违约金30万元。
B建设公司辩称,2023年1月8日为星期日,属于法定休假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其无法按时支付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构成违约。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经查,2023年1月8日为星期日,属于法定休假日,B建设公司用于付款的银行账户所在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行,该银行在星期六、星期日不办理对公业务。B建设公司无法因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故意迟延履行。
同时,B建设公司于2023年1月9日通过其在招商银行支行账户向A工程公司支付50万余元,可以认定B建设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综上,法院决定对A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一般民事主体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框架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本案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一日可视为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列,不宜认定为已构成了实质性违约。
案例来源:法治日报、广西普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