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避执行、有钱不还,被执行人有一万种“花式拒执”的方法。很多自以为相当成功的“战术”,在法院眼里其实“刑”得很。
例如,为了逃避还钱,将名下房产以“白菜价”过户给亲戚或朋友,等风头过了再转回来……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债务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该法律文书于2000年生效),张三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四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三一直未及时履行,李四于2001年9月申请执行,但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4年,李四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张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执风险告知书》,并冻结张三名下账户4万余元,查实张三名下有房产一套。
为转移财产,张三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在和李四电话沟通和解事项期间,以1万元的“白菜价”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面积90余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其亲戚王五,还谎称自己与王五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
本案中,张三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在此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