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过后,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付是常理。但其中又不免有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
例如,当事故受害者入院治疗好转、出院后,又因各类并发症或损伤过世,是否还能要求追加赔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11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四,经交警部门鉴定,张三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次要责任。
李四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17天后,李四身体好转并于6月29日出院。后李四于同年10月28日在养老院死亡。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四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轻型损伤后远期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死亡结果与事故因果关系为10%至15%。
李四死亡后,由于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四家属将张三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标准、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我国交强险立法以及保险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减责事由也无此约定。简单来说,只要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其次,损伤参与度作为一个法医学概念,实质上是通过确认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进而以一种量化、科学的比例关系再现损害过程,客观衡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交通事故中如存在损伤参与度的情况,对受害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责任后,超出交险的损害部分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的影响。
在本案中,受害人李四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则因住院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而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三的涉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结合因果参与度、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上述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3万余元,即被告保险公司合计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2万余元。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