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扶子女买房、购车,在现今社会是常事。如果父母在资助款项时,夫妻一方单方面出具了借条,那么另一方是否也有共同还款义务?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曾是一对夫妻,二人于2024年诉讼离婚。
离婚后不久,前夫张三及其母亲邓女士出具了两张借条,要求李红偿还共同债务。李红感到十分疑惑,经询问才知,2018年,前婆婆邓女士向儿子张三转账20万元,张三花费了10多万购置了一辆汽车,并将汽车登记在了李红名下。2021年,邓女士又花费6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三和李红名下。
针对上述两笔钱款,张三向其母亲出具了借条,借条分别载明“张三向邓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和家庭花销”、“张三向邓女士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张三和邓女士表示,这两张借条都是2021年出具的,出具借条时李红虽然不在场,但她知晓借款这件事。
然而李红却对此进行了否认,并表示拒绝偿还。后张三和邓女士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红还款。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钱款的转账行为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点在于钱款的性质。虽然张三主张这两笔钱款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邓女士和李红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邓女士也未在儿子儿媳林婚前向两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未向二人出示过借条,李红对于张三向邓女士出具借条一事并不知情;此外,考虑到邓女士和张三之间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排除邓女士与张三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让李红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综上,邓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红之间有借贷合意,邓女士转账时也没有向李红明确表示该款项系出借或赠与张三一方的款项,故法院推定该款项系邓女士赠与张三和李红的。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偿还上述借款,驳回了邓女士对李红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车、购房,通常是赠与而非借贷。如欠款确系借贷,那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不要因为是“一家人”便忽略应有的程序和证据,应当向子女明确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保留好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借条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