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这种资产,常有人说从买下来那一刻就开始贬值。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维修车辆的费用甚至比事故前车辆本身的价格都高,那么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去赔付?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某日,张三驾驶货车与李四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这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张三的货车分别在A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后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三、A、B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等费用总计34789元。
期间,经李四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价格评估公司对涉案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值为22589元,该车维修费用已超过事故前二手车价格。
经B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另一家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小型客车事故前的市场价值及事故后残值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事故前的市场价值为9500元,事故后残值为1000元。
法院裁决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核准损失情况如下:
车损。经鉴定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为22589元,事故发生前的市值为9500元、事故后残值为1000元,故涉案车辆视为全损,依法应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车辆损失的赔偿标准即8500元(9500-1000);
评估费。法院酌定评估费为1130元。
施救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施救费为1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10630元。
李四的损失,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限额内分项向其支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由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张三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李四赔付了2000元,故再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向李四赔付各项损失总计6041元[(10630-2000)×7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权人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其实质是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形式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和状态。因此,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应不超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案例来源:豫法阳光、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