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各方会优先尝试协商解决,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保险理赔,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
如果进行“私了”后,对达成的赔偿后悔了,原协议还能撤销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张三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对方车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各方协商,最后张三与对方及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60%进行赔付。各方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赔偿给张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张三后知后觉,认为赔偿协议存在问题,经多方咨询、鉴定,他认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过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增加赔偿款。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张三在未经专业培训、无专业人员陪同下,与保险公司在理赔的专业认知上存在巨大悬殊,且保险公司不仅未提示张三正常赔付与协议赔付的金额差异,反而在协议中采用“全额赔付”等陈述引起张三误解,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利用了张三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
此外,经专业医疗机构再次鉴定,张三的伤情确已达到十级伤残等级,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张三应当取得的各项赔偿费用为16万余元,与原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费用差额达5万余元,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原赔偿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