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拖了7年,一直不付抚养费,能否提出强制执行?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一子小张。2016年1月7日,张三和李红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张三每月支付儿子小张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支付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张满18周岁止)。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三从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23年8月23日,李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同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张三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
2023年8月28日,张三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的执行申请已超出申请执行时效,应驳回李红的执行申请。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4月28日张三与李红的离婚案判决书生效,202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子小张尚未成年。
虽然申请执行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执行时限,但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内容的身份请求权,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该类执行案件的执行时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张三主张本案的执行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时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法条的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