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地方,有着一种特别的代步工具,在不同地方他们的别称不一样,例如“三蹦子”“蹦蹦子”“老头乐”……
这种低速电动车由于体型小、操作简易,深受老年人喜爱。然而市场良莠不齐,有太多无证、无牌、无照的“老头乐”上路,当这些无牌无证的车出了意外,责任会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一日,张三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载着李四经过某非机动车道左转驶入机动车道时,和同向骑摩托车的王五相撞,造成王五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电动四轮车的张三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李四、摩托车驾驶者王五无责。
摩托车驾驶员王五受伤入院后,经专业部门鉴定,王五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后王五将电动四轮车驾驶员张三、乘客李四、电动四轮车实际车主赵六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其各项损失13万余元,李四、赵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经法院查证,张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是赵六从网上的一家电动车公司购买的,虽然此车属于赵六,但由于他年事渐高,已不再用车,平时都是本案中的乘客李四在驾驶该车辆,而事发当日,张三向李四借用了此车辆,并载着李四上路。
经司法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汽车,车辆的转向性能、制动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侵权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权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虽非机动车的实际运行控制人,但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通过上述可知,电动四轮车驾驶员张三作为肇事司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车辆虽然由赵六购买,但李四是赵六亲戚,平时车辆皆由李四掌控,即李四是车辆平时的管理人,涉案电动四轮车无牌照且多项性能不合格,李四作为管理人在明知存在以上不合格因素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必然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张三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李四出借车辆时没有审查就盲目将车辆借给他,导致没有驾驶资格的张三将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是事故发生的潜在隐患,因此车辆管理人李四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辆所有人赵六年事已高,平时不能驾驶也不再管理车辆,对风险无法控制,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赔偿王五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李四赔偿王五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和方便而使用无牌无证或性能不合格的简易车辆,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后,记得投保、上牌,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中国普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