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某医院治病,因种种原因又选择到其他医院就诊,期间受到损害,能否找医院进行赔偿?
两家医院,又该哪家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张三感到身体不适,到A医院入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他的病情为腹股沟疝。在A医院手术后,张三出现了腹胀的情况,经诊断为肠梗阻。3日后,A医院为张三再次手术,术后其腹痛、腹胀并未缓解。
后张三转院至B医院进行治疗,B医院为张三进行了“小肠部分切除术”“脓肿引流术”等9项手术,他于2023年8月1日出院。
2023年8月17日,张三因“肠梗阻术后复查”到C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肠梗阻术后、胆汁淤积”,C医院针对这一病情进行了处理。
事后,张三认为A医院对自己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C医院未发挥其作为三甲医院应有的诊疗水平,存在一定的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他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共计34万元,C医院赔偿医疗费500元。
C医院辩称,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张三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A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原告张三损害后果属于其疾病的自然转归,不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申请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A医院对张三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张三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C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A医院对张三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张三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主张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A医院对其因本次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C医院,张三未提交证据证明C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要求C医院赔偿损失5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张三要求A医院对其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A医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考虑病人的体质差异、复杂的疾病基础、疾病的自然发展与转归、疾病所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诊疗风险、医疗过错等具体情况,张三要求A医院对其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医院赔偿张三医疗费等共计30万元,驳回张三对C医院的诉讼请求。
注意,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操作,亦或是医方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材料,这时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外,患者以医院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赔偿要求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