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了婚礼但没登记,能要回对方赠与他人的财物吗?

   2024-11-07 来源:山东高法104
核心提示:补办结婚登记后的法律溯及力,通常保护的是婚姻家庭内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情侣之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但迟迟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在补办结婚登记前,发现男方居然在外另有情人并赠与过财物。

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吗?这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红相识相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2018年举办了婚礼,在2019年生育子女,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同时,张三与小美自2017年至2020年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期间张三多次向小美转账,总计达20余万元。


2023年7月,李红发现了小美的存在和张三向小美多次转账的情况,要求小美返还,小美表示拒绝。2023年9月,张三和李红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于当日完成补办。


2024年1月,李红以张三赠与小美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自己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财产。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红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结婚登记时起算,张三与李红及其子女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自此受法律保护,但该溯及力不能溯及至李红未与张三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小美接受张三的财物赠与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在未建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小美无法预测张三的补办结婚登记行为,在接受赠与时无论她是否明知张三与李红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李红以此要求确认张三向小美的赠与无效、要求小美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李红的请求。


一法提示图


有些读者可能会替本案中的李红委屈,二人明明已经办了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事实婚姻”,怎么财产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就不能向小美追回钱款?


注意,自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个法律概念。但由于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大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男女双方欠缺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的现状,为了从法律角度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国家作出了补救性规定,即允许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有一点需要留意,补办结婚登记所溯及的期间,法律保护的是婚姻家庭内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的是婚姻家庭内部例如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是对内的法律效力。


像在本案中,虽然在张三和李红补办结婚登记时,对二人之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以产生法律溯及力,张三向他人赠与钱财的行为可能侵害了李红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但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着重处理婚姻关系内部的权利保护问题。小美在张三与李红同居生活期间保持恋爱关系,其行为的确具有不道德性,但仅限于道德层面,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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