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透支了我的信用卡,却拒不还钱,怎么办?

   2024-11-06 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165
核心提示:张三借李四信用卡消费16.4万拒还,李四诉至法院。法院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三需返还本金,不产生合法利息。律师提醒:勿随意出借信用卡,以防妨害管理及自身权益受损。

信用卡消费已经逐渐变成我们常用的消费方式之一。日常生活中,有人使用信用卡并不谨慎,甚至会将卡借给亲戚、朋友使用。



那么,如果把信用卡借给朋友被透支了,朋友却拒不还钱,这要如何处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近两年的时间中,张三多次借用李四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因顾及自己的信用,李四自己偿还了信用卡透支额度。


2014年3月30日,经张三和李四共同确认,张三使用李四的信用卡总计消费164000元,张三向李四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使用信用卡总金额为164000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张三负责。



借条出具后,李四多次向张三催款,但张三一直拖着不还,李四无奈之下,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借款164000元,以及拒还借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78573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与张三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张三使用,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非李四的自有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在本案中,李四将自己的信用卡转借给张三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李四与张三所约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张三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李四要求张三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返还164000元。


一法提示图


注意,信用卡不同于储蓄卡,随意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仅会妨害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也会对自身权益造成影响。将信用卡借给他人,如被恶意透支又不能及时还款,那么只能由持卡人承担还款义务,持卡人一旦超过规定期限或者额度未归还,还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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