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作群里的图片做素材,却被同事索赔1.8万,这合理吗?

   2024-11-01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山东高法118
核心提示:张三诉李四未经允许使用其拍摄的公司活动照片做短视频素材。法院认为照片属一般职务作品,公司有权优先使用,李四按领导指示制作视频属职务行为,驳回张三诉求。公司使用员工作品应事前约定,备注署名。

作为小编,每天都和文案、图片、短视频素材等打交道,为了一篇推送、一则短视频能够更好地吸引观众,自然要使用大量素材来丰富作品。



那么,素材可以随意使用吗?使用了工作群里的一张照片,结果被同事索赔,这又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均在A公司任职。一日,公司组织了一场社会活动,张三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并拍摄了一些照片来记录活动过程,发在公司的工作群中。

活动结束后,A公司领导安排李四做一下宣传。李四整理完初稿后,领导认为材料缺少配图,便让李四去工作群中找一些可用的素材。根据领导指引,李四在工作群中找到了一些照片和数据,并将这些素材做成了短视频,发布在他个人注册、账号名称为公司名称的微信视频号中。


张三看到视频后感到很生气,觉得李四没有经过自己允许就把自己拍的照片作为短视频素材发布在视频号上,是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于是他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并在微信工作群内进行赔礼道歉。



李四感到冤枉,他辩称宣传该活动是领导安排的工作内容,制作视频的图片也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从工作群中下载使用,自己从未利用相关照片盈利,发到视频号也经过了领导授权,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员工日常均以照片或视频记录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汇总在工作群内。张三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为了记录活动进程所拍摄的照片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李四根据公司宣传需求,按照领导指示制作视频,视频中虽未对文字、照片的来源进行注明,但视频号和视频片尾署名为公司名称,视频标题展示了公司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才发布,所以李四制作视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法提示图


注意,在今天的案例中,李四使用的图片素材来源于工作群,而张三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在工作群中报送工作进展属于工作习惯或者是工作内容的外延,其创作的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而公司使用本公司工作人员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进行工作宣传,应当认定为是在业务范围内使用,公司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公司对于员工在工作时的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并不代表员工的著作不受保护。在工作安排时,公司应尽可能与工作人员进行事前约定,在发布信息、宣传、稿件等对外文件时应详尽备注署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同时,作为小编也要多加注意,使用工作群中公司享有优先使用权的作品自然可以,但如果随意使用一些图片、视频素材,而不管其来源、版权,很有可能会构成侵权哦。



案例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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